问: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对到会人数有什么要求?哪些人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等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一般可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因患有精神病等不能表达个人意志疾病的;2.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按规定应转走组织关系但没有转走的;4.正在服刑期的。
问:哪些党内职务的选举要进行差额选举?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举产生以下党内职务要实行差额选举: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地方代表会议需经选举产生的代表;2.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候补委员、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3.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的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员会委员。
问:在选举中,当选票数应如何确定?
答: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时,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在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