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考及升留级制度
(根据沪教委基(1998)75号文规定)
补考:
1、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在四门以下(含四门)者准予补考。
2、 因特殊情况准假未参加期末考试而影响总评成绩者。
3、 补考后各科成绩,只记及格和不及格。
4、 无故不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再给予补考。
留级:
1、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到五门(体育、音乐因生理缺陷等原因,经校长室批准免修,不予计算),不得补考,应予留级。
2、经补考后,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学科中有两门不及格,应予留级。
3、 经补考后,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学科中有一门不及格,其它学科中又有两门不及格,应予留级。
4、经补考后,不及格学科达四门,应予留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