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西南模范中学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试行稿)
为了妥善处理好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列》的相关精神,整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 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突发性伤害事故,全校教职工均有关心、帮助、协助处理的义务。
二. 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了伤害事故,应按下列程序操作:
1. 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视具体情况,立即把受伤学生送到卫生室或请卫生室老师到现场检查和处理。
2. 卫生室教师立即与班主任或年级组组长取得联系,并由班主任或年级组组长及时向政教处未保办报告。
3. 卫生老师对伤情严重或一时无法确诊的,必须由卫生老师和班主任,在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治疗(急诊用车首选校车)。
4. 并由班主任将相关情况,立即通知年级组长,年级组长暂代班主任工作,并通知教导处,教导处安排好涉及伤害事故相关教师的教学工作。
5. 班主任在第一时间通知受伤学生的家长到相关医院。
6. 受伤学生送进医院后,卫生老师和班主任必须等到家长到场后,并了解了检查结果方能离开。
7. 任课教师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将事故发生的经过以书面形式,并请部分目击学生签名后报送政教处未保办。
8. 一般伤害事故由班主任、年级组长、任课教师共同负责和协调处理事故,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政教处未保办。
9. 涉及重大伤害事故,政教处未保办应在第一时间报校长室。
四.
五. 每学期结束前
六.
七. 学生养伤期间班主任要及时进行慰问做好家访工作,安排学生的补缺,并到相关负责学生保险老师处了解受伤学生是否参加了保险(若参加,可提醒学生家长,保存好相关治疗费用单据,通过学校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八. 重大、特殊伤害事故,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处理。
九. 本应急方案于2012年9月试行。
上海市西南模范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