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南模范中学党总支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个人。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总支委员会和监督小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四)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反映意见的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的,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责任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进行警示诫勉,责令责任单位作出书面检查。
(四)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并及时上报上级党委。
201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