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西南模范中学校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稿)
为了贯彻落实市、区及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校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加强校务公开的民主监督,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完善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机制,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徐汇区厂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1.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不同形式的公开。该公开的不公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各部门提供的公开材料内容必须真实,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审核后签字,对公开的内容负全责。若出现虚假情况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校务公开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公开,校务公开必须经过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各部门不得违反公开的程序。若发现不按规定程序公开,要进行通报批评。
4.各部门要对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的公开内容进行积极地准备,要按时准确地报送材料。对于拖延时间不及时上报和不报者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进行严肃批评。
5.不按照校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应该公开的各项内容以及办事程序和工作规程,应当追究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的责任,监督小组可以对校务公开工作小组提出建议和批评,并限期予以公布。
6.不按规定公开学校财务收支情况,有意回避问题,隐满真相,弄虚作假,追究主管校长和财务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应按有关纪律和法规处理。
7、对学校基建项目,必须按项目实施的有关程序和法规进行,项目管理应保证监督小组人员参加,重大事项的决定和经费的开支要定期公开,如有帐目与实物不符、帐目混乱等现象致使公开内容不真实,造成虚假的公布,须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8、不公布学校的收费标准,或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须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9、在教师职称考核和评定中,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和评定,不公开参加评定的人员、不公开评定办法和条件、不公开评定的结果,造成群众意见和怀疑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并责成责任人立即予以纠正。
10、在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中,不按规定操作,隐瞒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包庇违纪人员,或责任性不强,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予以处理。
11、在班费开支和班级代理收费上缴的过程中,班主任在学期末必须向学生公布开支情况,学生产生疑义,要及时解释。对乱开滥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班主任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12.凡是校务公开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要追究直接责任部门人负责和责任人的责任。
上海市西南模范中学
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