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8日《新闻晚报》A10版“老白新闻”刊登“校车收费提高一倍家长难承受,家长质疑学校顶风涨价”一文,该报道有误,我校已向有关方面反映,特说明如下:
第一、2008年《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幼儿及小学生校车必须确保足够数量的座位,禁止站立。中学生校车载人不得超过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核定的载客人数。” 因此新学期校车调整,确保足够数量的座位,是依据有关法规做出的。
第二、由于原校车运营存在安全隐患,学生家长意见很大,为实施2008年市有关规定,我校于2009年2月至6月广泛听取学生家长意见,并下发征询意见单后,6月底决定新学期调整校车运营,以确保安全和方便学生。
第三、本学期校车由上海大众旅游汽车服务公司提供校车服务,该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现开设七条线路,所用车辆为空调大巴士,一人一座。
第四、2009年7月29日,上海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下发的50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于8月1日起执行公办学校的代办服务费用标准,其中明确限定就近入学的公办学校校车收费标准。文件规定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按照本通知执行。
晚报报道中说“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这与第50号文的执行时间不符,应该是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五、8月18日,我校得知晚报报道后,即向区教育局做了汇报。区教育局领导高度重视,就有关校车费收取一事,向市教委咨询。8月19日市教委财务处回复说:上海市教委(沪教委财2009第50号文)的规定,是针对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以及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其它民办学校不在此限定范围内。
第六、就《新闻晚报》8月18日的报道,我校已与报社沟通。
西南模范中学
2009/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