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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教师评选条件摘录 - 内容 - 上海市西南模范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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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教师评选条件摘录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7-05-04

特级教师评选条件摘录

 

l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

第四条   特级教师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三)在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l  市教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沪教委人[1997]71号)

第一条          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贯彻执行教育方针;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职务。对所教学科具有扎实的、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自觉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与本学科相关的现代科学知识的发展动态,积极探索素质教育的规律,在本学科教育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有显著成绩。

(三)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期间,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尤其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正式出版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省市级(含省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开拓、大胆创新,有明显效果。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专家鉴定,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水平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四)能在教育教学方面起示范作用,具有指导中小学骨干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培训教师的能力,并有较高的知名度。

l  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沪教委人[2005]28)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荣誉性、又有专业性的教师称号。特级教师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为培养一批适应上海国际大都市建设需要、引领上海教育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名师,特制定《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恪尽职守,具有神圣的职业使命感。

2、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以身立教,行为示范,自觉维护教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具有崇高的精神品质与高尚的人格魅力。

3、教书育人,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全身心地致力于学生的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的情感,勤奋努力,积极实践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

4、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材施教,与学生平等相处,自觉承担起师长的责任,深受学生的尊敬和爱戴。

5、精通业务,依法执教,严谨治学,有求真精神和探究创新能力,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在本学科领域和区域教育系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6、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积极参与教育改革,形成先进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著书立说;能引领教育教学改革,热情指导和培养中小学骨干教师,为区域教育改革、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是今后特级教师评聘的重要依据,也是现任特级教师可持续发展的导向。根据《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的精神,对于模范执行并做出积极贡献的特级教师将予以表彰;对于违规的,将给予告诫、直至取消“上海市特级教师”称号。

凡不具备特级教师政治思想条件或违反上述规定的,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

凡放松要求,不求上进,群众反映意见大的,经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仍无改进表现者;不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擅自在校外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举办文化教

学班、搞有偿教学活动或在社会上编写以习题试卷为主要内容的应试教辅材料及从事强制性推销活动,经教育规劝不改者,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停发津贴,以观后效;仍不改正者,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的称号。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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