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西南模范中学校车行驶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校车安全行驶,保障乘坐校车的学生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3)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校车基本要求:
(1)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2)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
(3)应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4)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三、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四、校车通行安全:
(1)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是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三是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四是无犯罪记录。
(2)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3)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校车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限速要求。
(4)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五、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2)驾驶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文明行车,不违章驾车、不疲劳驾车、不危险驾车,车门没有关好不行驶。
(3)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不在行驶的车厢内吸烟,做到讲话文明。遇到家长投诉,对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学生具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及时将事件告知校方处理。
(4)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驾驶员在行车途中不得随意更改行车路线,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学生上下车站点。
(6)驾驶员开行校车停靠站点务必规范,始发站点务必保证发车准时,发现站点有学生未能乘上校车应提示护车员及时联系
六、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由校方及时向校车租赁公司报告予以处理。
①无照驾驶。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相关处罚根据校车租赁公司对驾驶人的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3)校车如在线路正常行驶途中遇到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校车租赁公司安全部门相关人员联络协助处理。
七、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或校车租赁公司改派其它安全性能可靠的车辆接送学生。
(3)经常清洁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不得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点或向窗外抛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