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西南模范中学(民办)章程
(第一届第一次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活动,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上海市西南模范中学。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上海市徐汇区百色路汇成一村67号。
第四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本单位的类别、规模、层次、形式:本单位为民办学校,具有44—50个教学班的全日制完全中学。
第六条 本单位接受徐汇区教育局业务上的领导,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能够通过互联网向徐汇区教育局、徐汇区民政局报告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单位由上海徐汇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是从事社会主义公益性教育事业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 本单位的出资数额:150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出资方式:现金出资。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审批机关是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会成员为7人,设董事长1人,由举办者委派,董事会成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校长,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
第十四条 本单位董事会的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审定学校主要的规章制度;
(三) 审议和批准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 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单位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董事负责召集。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到会董事签名,每次要形成会议记录。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批准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通过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校长
第十六条 校长由董事会选聘产生,并报徐汇区教育局核准,任期四年。
第十七条 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董事会和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
(二) 制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校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经董事会批准,可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行使其职权。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本单位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就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徐汇区教育局、徐汇区民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单位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本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本单位收取的费用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执行,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更新和添置教学设备等。
第五章 合理回报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出资人上海徐汇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不以盈利为办学目的,但可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章 变更终止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如有法人、地址、名称等变更事项,由本单位董事会形成决议,分别报徐汇区教育局、徐汇区民政局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徐汇区教育局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时,要及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时,及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徐汇区教育局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而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本单位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 本单位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徐汇区教育局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由董事会写出清算报告,报徐汇区教育局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本单位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报徐汇区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本单位经徐汇区民政局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本单位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