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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事故条例解读 - 内容 - 上海市西南模范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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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事故条例解读

作者/来源:未保办    发布时间:2012-09-27

 
解读《上海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主讲人:杨来娣

 

一、制定《条例》的意义

本《条例》的制定首先取决于现实需求。由于学校和未成年人这两个主体都存在一定特殊性,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所以上海市就学校如何及时有效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履行的教育职责,如何加强事故防范,专门制定了此《条例》。通过法律有效防范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也是依法治校,维护我们教师合法权益的表现。

本条例针对事故处理的主要争议与主要矛盾,在确定学校及各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事故处理途径、事故赔偿原则、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以及损害赔偿经费的筹措与运作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须详细解读的条款(详见《条例》)

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三、解读《条例》中的重要用语

(一)什么是学校学生伤害事故?

所谓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等影响人身健康的事件。

如何判断是学校学生的伤害事故,必须包括三个要素和一个基本联系:(先讲再放PPT

第一个要素是主体要素,即事故主体是学生。

第二个要素是时间、空间要素,即教育教学活动期间

第三个要素是损害内容,限于身体损害。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损害专指身体损害其损害是指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等身体损害。

一个基本联系即事故性质特征,就是指学生的伤亡事故是否与学校实施教育活动相关,这是判断是否属于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一个基本标准。

 

(二)如何理解教育教学活动期间

1、指学生在校上学时间,包括上课时间、在校午餐午休时间、课间休息时间、学校统一安排的其他学习时间(包括高三辅导课),以及住宿制学生住宿期间等。

2、指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间,这时地点不在学校,但因纳入学校教学计划,也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包括军训、学农、春秋游、艺术节、观看表演等等外出集体活动)

3、就节假日而言,如果学生自行到校活动虽然地点在学校,但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关,不能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而如果学校作出返校等活动安排,要求学生到校,则应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

 

()如何理解必要的安全教育”? (参见第九条(三))

必要的安全教育,是特指学校组织某一项教育教学活动时,针对这项活动进行必不可少的安全教育,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安全教育。下列教育教学活动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1、  军训、学农、春秋游、其他外出集体活动等

2、  体育课(支撑跳跃、单双杠运动、球类运动、游泳等)、体锻课

3、  劳技课、计算机上机课(接触电源电器)

4、  化学实验课、部分物理实验课

另外,学校为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完成,进行的基础设施改建、树枝修剪、外聘保洁公司专业人员窗户擦洗等都要事先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案例一] 20074月的某节化学实验课上学生正在做浓硫酸与铜丝反应的实验。小姚同学使用一根小试管,加热过度导致硫酸喷出溅到正经过桌旁的小金同学眼角处和相隔一个桌子距离处小张同学的脸上和手上。事后在调查中师生证实老师在学生做实验前已向学生交代了实验的安全注意事项及操作规范,并做了讲解和演示。由于浓硫酸是危险物品,所以老师强调了加热浓硫酸必须要在大试管中进行并再次做了演示,黑板上也有相关注明。在实验过程中,老师来回巡视学生的操作,并再次强调加热过程中的试管口不能朝着人,试管内溶液不得超过试管的1/3等。这些都是必要的安全教育。如果没有此安全教育,此次伤害事故学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如何理解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参见第九条(四))

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指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有针对性地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

     上述案例中老师应立即帮助学生迅速擦干皮肤上的硫酸再用大量清水冲洗,及时送学生上医院治疗。

     [案例二]上体育课组织学生丢铅球(运动器材)测试。体育老师虽然向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但在组织活动过程中,未将投球与捡球两种行为严格分开,使一同学掷出铅球后,在捡球时,就被另一同学掷出的铅球砸中头部受伤。在本案中,虽然体育老师讲了安全注意事项,但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结果发生了学生伤害事故。所以,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上体育课进行支撑跳跃练习。老师在向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后,在学生跳山羊时要扶一把,山羊后面必须放软垫。

 

(五)如何理解知道应当知道 (参见第九条(七))

知道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术语。知道是指客观事实存在,当事人在主观上也已经知道。应当知道是指客观事实存在,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知道,但从法律上推定当事人已经知道。

[案例三]学校组织学生到医院体检,体检完毕后,医院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其中,有一份检查结果单上注明某一学生有特异体质,学校收到后未加注意就归档了。此后,学校在组织一次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针对该学生的特异体质给予必要的照顾,结果由于该学生特异体质而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在本案中,学校在主观上可能对学生的特异体质并不知情,但从法律上推定学校应当知道,因为只要医院将体检结果告知了学校,学校就有义务知道每个学生的体格情况,你主观上不去了解,是一种失职行为,由此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就要在法律上承担责任。

特别提醒

 学校以书面形式已告之班主任或相关老师学生的特异体质情况,但老师们未加注意就把告知单扔一边去了。如果本学生在日常生活、学习、活动中因特异体质而导致发生伤害事故,你本人就是工作失职,学校就要在法律上承担责任。

 

()什么是特异体质

特异体质指少数学生体质状况不同于常人而应予特殊照顾的情况,包括疾病,如先天心脏病、癫痫、肺结核,高血压、胃溃疡、哮喘、肺炎、肾炎、精神病、伤残等;过敏症状,如药物过敏、食物过敏,包括异体蛋白过敏、蚕豆过敏等。对绝大多数学生能够适应的,对他们则不适应,甚至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1、学校特异体质学生信息建档工作进展简介

(1) 4/214/30具体实施信息采集工作:向班主任明确建档意义,培训采集信息的操作行为;通过晨会和家长会指导学生和家长做《学生身心健康状况调查问卷》,获取特异体质学生信息。

(2) 5/9进入信息登记工作阶段:向卫生室提出具体登记要求,形成特异体质学生信息登记表。

(3)  6/2——6/20向学生和家长发放特异体质学生安全告知书,向班主任、体育老师及其它相关人员下发使用特异体质学生档案说明书。

 

 

 

 

2、信息采集结果汇报:

表一:学校特异体质学生情况统计表

心脏疾病

哮喘

胃溃疡

胃炎

肾炎

肺炎

先天心脏病

心肌炎

心律不齐

心动过速

6

5

1

1

28

12

2

2

3

 

 

 

 

 

 

 

 

 

肠痉挛

贫血

气胸

甲亢

皮肤病

流鼻血

过敏性体质

鼻炎

青霉素

其他因素

1

2

1

1

2

1

2

1

3

 

表二:班级特异体质学生人数情况表

班级

人数

班级

人数

高二(1)班

4+1

高三(1)班

3

高二(2)班

4

高三(2)班

3

高二(3)班

8

高三(3)班

1

高二(4)班

2

高三(4)班

1

高二(5)班

7

高三(5)班

1

高二(6)班

1

高三(6)班

5

高二(7)班

9

高三(7)班

4

高二(8)班

3

高三(8)班

4

高二(9)班

4

高三(9)班

2

 

 

高三(10)班

4

 

表三:学校特异体质学生男女人数情况表

 

总数

高一总人数

占百分比

高一

21

20

41

399

10.28%

 

 

 

 

高二总人数

占百分比

高二

9

18

27

438

6.16%

合计

30

38

 

 

 

 

(七)如何理解体罚和变相体罚 (参见第九条(九))

体罚一般是指教职员对学生的肉体施加暴力,以达到惩罚的目的,如殴打、捆绑等。而变相体罚则是指教职员间接地使学生生理或者心理受到折磨。如罚站、罚跑,关禁闭、惩罚性劳动、用语言侮辱学生

无论是体罚,还是变相体罚,都是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也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引申

    良好的教师行为、修养可以帮助我们有效地开展的工作,营造一个宽松、和谐的校园教育氛围。

比如:①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不要忽视一些日常行为小节。

A在校门口或楼道中学生主动向您问好,您可以给予一个主动、亲切地回应。

B、尽管学生迟到了或犯了其他错误,也不要让他站在走廊里,可以先让他进教室上课,下课后再找其谈话教育。

C、找学生谈话时尽管您也知道他错在先,在交谈时态度也要缓和些,不要讽刺挖苦学生。

②建立教职工之间的良好关系

A、当门卫为安全防范主动打电话向您查证访客身份时,多问了一些时候,也要对她的工作表示理解,耐心解答。

B、职工辛苦打扫洗手间、饮水房,您可以主动问候问候她;阿姨也反映,在打扫饮水房时水槽里有茶叶沫,其实我们可以举手之劳把茶叶沫倒在指定的地方,尊重和感谢她们的劳动付出。

这些都体现我们老师的基本修养和良好品质,起到了身正为范的模范榜样作用。

我们可以面带微笑,真诚地微笑,不吝啬于将微笑展现给学生、教职工。尊重关心学生、教职工,与他们平等、亲切地交流。

 

 

(八)如何理解教职员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 (参见第九条(十))

教职员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情形,主要是指教职员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虽然在岗位上,但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未加制止,由此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都是在老师的视野范围内。这里有两层理解:第一层,学生都应在上您的课,不得无故缺席或擅自回教室或到其它地方去,比如上体育课、体锻课、综合活动课、选修课等,这就要求我们老师要严格考勤制度,管理好学生,在自己的课上一个都不少,也一个都不多。第二层,即使是学生根据您的要求分散活动或训练,他也必须在您的视野内。所以老师应当积极地履行职责,时时注意学生的言行。一旦发现学生有可能危害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否则,即使教职员在岗位上,仍属于失职行为。

[案例四]  20084月下午的某节体锻课,某班小邱与同学一起打篮球。同班小江同学运球转身,手肋撞到同学小王,王向后倒,背部撞到小邱鼻子,当场出血。体育老师不在,同学将其送至卫生室,放学后由父亲陪同到医院看病,诊断为鼻梁骨折需要动手术。

在此案例中,体育老师有2个错误:第一不在现场,学生不在老师的视野范围内;第二,事故发生时或后,没有时时注意学生的行为,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所以该老师虽在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所以是工作失职行为。

 

()如何理解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参见第九条(八))

为了避免学校伤害事故中受害学生的损伤扩大,一旦发生事故,要求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所谓及时是指事故发生后,以教职员的职业素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并按照当时的条件和可能,毫不迟延地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处理的过程。

 

班主任、卫生老师、体育老师、化学老师、组织学生参加外出集体活动的老师要特别熟悉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流程。                              

 

 

 1、事发阶段的有关工作和注意事项

1)以最快的速度把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就近、区级以上医院、保留车票或发票)

2)按照《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15条,结合实际情况,杨浦区的操作为:一般事故三天内报区青保办;重大事故立即报局办、区青保办,可先口头后书面。

3)调查取证: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学生要有班主任或监护人在场并签名;调查人员应为2人,记录内容实事求是,不诱导;记录用钢笔或水笔。

2、事故处理阶段的原则和注意事项

1)依法调解原则

根据学生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接待家长,注意不要信口开河、随心所欲,掌握合法、合理、合情,友情操作的分寸。

2)一次性解决原则

学生事故的善后处理不解决住房、户口和工作;一个事故一次解决,不留尾巴;不搞分段解决;如家长不同意可提醒家长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事故处理结尾阶段的工作和注意事项

理陪说明:

*一般伤害事故:通过学生参保项目理陪

A.红十字会互助基金:每人必保,缴纳经费50//年,学生住院医疗可享受;

B.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承保,学校推荐参保。根据学生实际医疗费用情况按不同标准理陪,缴纳经费:50//年)

*较复杂或严重的伤害事故:学生参保项目理陪+学校保险理陪

②理陪时学生家长需提供的材料:病历卡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

 

特别提醒

一旦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即使是一般性的伤害事故),班主任、任课老师或其他看到的或相关的老师一定要及时上报学校综治办公室,以便作好后续处理工作。

学生在看病治疗期间,班主任应多关心其身体状况和学习状况,必要时要进行家访慰问和学习辅导。

 

(十)公平责任原则在何时适用?(参见第十二、十三条)

1、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2、公平责任原则适用范围:当事人各方对事故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无人承担受害人的损失在法律上又是显失公平的,为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由各方分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即在学校开展或组织活动时,已明确告知安全注意事项,且在活动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学生之间合理冲撞而发生的伤害事故。

[案例五]原高二(2)班小张同学在高二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赛中,学校已经制定并告知了严格的比赛规则,老师在活动中又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学生也按照老师的动作要领要求,但在比赛中因合理冲撞,该生瞬间跌倒导致门牙牙根折断需植牙,要1.2万元费用。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学校与学生方签订协议书,学校承担其中的5000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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